(2016)京0102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与陆春兰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陆春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孙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张天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被执行人陆春兰,女。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政房征补字(2015)第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区政府称,西政房征补字(2015)第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经催告后仍未履行。因此,申请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经审理,本院认为,区政府作出西政房征补字(2015)第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西政房征补字(2015)第3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冒智桥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培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