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刁恩亚诉被执行人喻腊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恩亚,喻腊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144号申请执行人刁恩亚,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喻腊保(又名喻双宝),男,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对申请人刁恩亚诉被执行人喻腊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喻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刁恩亚房屋租金损失3561.6元;被告喻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刁恩亚损失及垃圾清理费用共计800元;被告喻腊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刁恩亚水电费314.75元;并承担诉讼费1125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喻腊保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刁恩亚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喻腊保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在其住所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喻腊保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6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洁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