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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叶民初字第068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滨河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陈士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滨河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陈士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6800号原告建平县滨河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岳学民。被告陈士学。本院在受理原告建平县滨河家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与被告陈士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人民陪审员  李德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