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国彬与被李光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彬,李光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彬。被执行人李光均。申请执行人刘国彬与被执行人李光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国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光均给付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20元。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处置房屋并支付18280元,申请人自愿同意抵减债务27386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李光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国彬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彬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3320元。被执行人李光均已履行27386元。被执行人李光均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国彬本金75934元及利息。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国彬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