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温庆臣、温永臣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庆臣,温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732号申请执行人温庆臣,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温永臣,男,68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温庆臣与被执行人温永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经审查,因本案执行依据三河市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2144号民事判决书仅确认被执行人温永臣使用的位于三河市燕郊镇小柳店村的五间正房中的两间半归申请执行人温庆臣所有,申请执行人温庆臣享有该两间半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并未判决义务主体和相应的给付内容,属给付内容不明确。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案件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温庆臣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