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973号原告:姜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