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姜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973号原告:姜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