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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徐祥荣、姚秋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祥荣,姚秋华,徐军,俞彦纯,黄雅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168号申请人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徐祥荣,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姚秋华,女,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军,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俞彦纯,女,1988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黄雅华,女,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祥荣、姚秋华、徐军、俞彦纯、黄雅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徐祥荣、姚秋华、徐军、俞彦纯、黄雅华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上海金山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徐祥荣、姚秋华、徐军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波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执行人俞彦纯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XXX弄XXX号XXX室及3019号一层、被执行人黄雅华名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XXX弄XXX号XXX室及3020号一层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拍卖后本案债权无法受偿或分配不足的且被执行人后又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277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