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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齐万英与张茂成、王家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万英,张茂成,王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41号申请执行人齐万英。被执行人张茂成。被执行人王家兰。本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73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茂成、王家兰的银行存款13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冻结期限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有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