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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景县人民法院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143号周长林,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景县县城盛德小区**号,联系电话186×××××××8徐振红,女,汉族,1970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景县县城惠民市场万厚斌,男,汉族,1965年5月2日出生,住所地景县县城惠民市场周长林申请徐振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320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长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32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