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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595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