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周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530号罪犯周涛,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永中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8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2月4日交付执行。2010年1月2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7月18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丽斌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现累计考核分143.0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周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涛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8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胡明华审 判 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