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财保000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邵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邵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财保00035号之一申请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长岭县。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车广明,汉族,住长岭县。被申请人:李邵才(又名李少才),男,汉族,农民,住长岭县。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吉0722财保0003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邵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县支行账号上全额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 娜代理审判员 尹万新代理审判员 苗建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海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