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民终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黄八生与符铭全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八生,符铭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民终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八生。委托代理人肖卫华,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铭全。上诉人黄八生与被上诉人符铭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5)吉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符铭全在吉安市永丰县××镇经营立马电动车销售店。2014年5月5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八生(甲方)提供充电站设备、符铭全(乙方)提供场地和电费,双方五五分成合作经营充电站。刷卡管理模式的客户,新客户第一次最少交500元充值1000元,老客户最少交50元充值100元,以此类推。充电站如出现故障,由甲方出资修理,离吉安20公里以外的客户,机子坏了,要送到物流公司发到吉安来修理,托运费各付一次。合作期限至乙方不开店为止,开店经营期间不可以终止合同。合作期内,不管有无生意都要摆出充电站,不可以用别的充电站和普通充电器给客户充电。如一年以后,平均每天总收入没有达到1元以上,经双方同意可以终止合同。如乙方不愿意做充电行业,依据合同规则,以后就不可以做别的充电站。乙方不开店了,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及时退还充电站。合同是从退还机子算起一年以后终止,如果乙方违反以上规则,赔偿甲方违约金5000元。随后,符铭全向黄八生领取了一个充电站开始经营。2015年6月,符铭全向黄八生提出终止合作,并将充电站退还给黄八生。之后,黄八生发现符铭全在其店内悬挂了充电站,以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未果诉至本院。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由黄八生提供充电站设备、符铭全提供场地和电费共同经营充电站,二人形成合伙关系。2015年6月,符铭全将充电站退还,合伙关系终止。黄八生提供的合伙协议约定“合作期限至被告不开店为止,开店经营期间不可以终止合同,终止合伙后不可以做别的充电站”,上述格式条款限制了符铭全退伙及退伙后经营充电站的权利,对符铭全进行竞业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黄八生的垄断经营地位,在未给予被限制竞业者相应补偿的情形下限制其择业有违公平,也于法无据,故该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符铭全退伙后经营充电站并未违约,黄八生诉请赔偿违约金及损失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黄八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黄八生负担。黄八生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符铭全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共计9850元。理由如下:1、一审认定退还充电机,合伙关系中止,属于错误。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退还机子算起一年以后终止,若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因此退还充电机并非是合伙关系终止;2、退还机子后一年内不得用其他充电站经营并非是对符铭全的竞业限制。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在双方约定的合伙期限内符铭全不得经营其他充电站符合法律规定;3、符铭全的违约行为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依法应予赔偿。符铭全答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一年后,经双方同意自愿终止合同,其并无违约情形。充电机已由黄八生领回,合同履行期间收益仅500元,除去人工、电费,符铭全仅收获约200元,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不合理,终止合同也没有给黄八生造成任何损失。符铭全现在的充电机是销售电动车厂商所赠送,为购车客户免费充电,并无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黄八生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依法维持原判。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另查明,黄八生在江西省范围内与不特定多数商户签订经营充电机协议书,协议书中条款内容一致,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履行。二、在合同履行当中符铭全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关于焦点一,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格式和条款内容可以看出,该合同是黄八生向不特定的客户提供的可以重复使用的充电站合作的格式合同,该协议书确定的双方合作期限是到符铭全不开店为止,并在开店期间不可以用其他公司充电站和普通充电器给客户充电,如果符铭全不开店了,就要提前一个月时间通知黄八生,退还充电站,一年后终止合同等等内容。但上述条款的使用是黄八生预先拟定的,未体现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的履行着重体现黄八生方的权利,却排除了符铭全的权利。原审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认定合同部分条款无效,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合同是否已经终止履行和在合同履行当中符铭全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2014年5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上诉人黄八生与被上诉人符铭全商量在被上诉人店中安装一台充电站,经营一年后由于生意不佳,符铭全表示不愿再经营充电业务,上诉人黄八生即于2015年6月将充电站收回。黄八生将充电站收回,双方合作关系已经终止,黄八生以合作协议确定了合作期限是到符铭全不开店为止为由要求符铭全承担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符铭全与黄八生合作关系终止后,因其经营销售电动车业务,电动车厂商为方便经销商而赠送充电站,符铭全用赠送的充电站免费为客户充电,与黄八生无关。原审法院驳回黄八生要求符铭全赔偿违约金及损失的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黄八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黄八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欧阳骥审 判 员 王发生代理审判员 李伟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龙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