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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行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朱洪镇诉北京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镇,北京市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6行初92号原告朱洪镇,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奇,局长。委托代理人项霄,女。委托代理人闫明,男。原告朱洪镇诉被告北京市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北京市监察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洪镇以已得到答复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洪镇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洪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洪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 岱代理审判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