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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行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史西城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西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8行初201号原告史西城,男,1950年7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局长。原告史西城诉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史西城诉称,2013年5月4日,原告向被告市工商局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李白出生地中国科技城四川绵阳欢迎您”广告违法。同年11月18日,被告作出的告知单中要求原告举证,原告在2014年1月4日提供了书面证据。因为不是红头文件,不被认可。这则广告仍然在央视综合频道和纪录频道播放。同时,原告还举报了中央电视台除少儿频道,所有华语频道违反《酒类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并在举报信中要求被告立即责令央视停止播放违法广告,严格遵守规定,同时还要求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法律规定底线。被告于2014年10月21日告知,其对央视行政处罚涉嫌滥用自由裁量权重责轻罚。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要求被告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原《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不低于法律规定底线对案件作出处理。经查,原告于2013年5月4日向被告举报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李白出生地中国科技城四川绵阳欢迎您”的广告涉嫌违法,同时举报中央电视台除少儿频道以外的华语频道播放的酒类广告涉嫌违法。被告于2013年11月18日对原告作出告知单,告知原告,针对“李白出生地中国科技城四川绵阳欢迎您”的广告,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该则广告违法。另查,原告举报的涉嫌违法广告“李白出生地中国科技城四川绵阳欢迎您”中并不涉及相关商品或服务,同时,原告未购买其举报涉嫌违法的酒类广告中涉及的商品。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史西城虽针对中央电视台播放的“李白出生地中国科技城四川绵阳欢迎您”广告,以及全部酒类广告涉嫌违法事项向被告进行了举报,但是,史西城并未受其举报广告的引导而成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无法证明上述被举报广告对其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被告是否履行查处违法广告的职责,与史西城的权利义务之间不具备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史西城不具备提起本案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西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交纳),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部退还原告史西城。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军红代理审判员  雷 磊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单醇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