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冬冬、东兴口岸贸易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冬冬,东兴口岸贸易有限公司,平果建安装璜有限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民初353号原告东兴市辉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兴市湖南路101号(辉达.山水豪庭)15-101商铺。法定代表人赖运,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武鸿全,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冬冬,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东兴口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东兴镇电线街36号。法定代表人吴树彬。被告平果建安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果铝城大道1060号。法定代表人谢志强。上述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树彬,男,199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第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1512号法定代表人陈振平。担保人罗洁凤,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东兴市。担保人赖得久,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惠来县。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作出(2016)桂0681财保7号民事裁定,冻结第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账号:32×××75)及查封担保人罗洁凤名下位于青秀区民族大道136-6号南宁华润中心幸福里2号楼2××2号房产(房产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担保人赖得久名下位于东兴市解放路房产(房产证号:东房权证东兴镇字第××号)。现因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第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第三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门支行,账号:32×××75)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陆淑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XX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