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2民初72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杨某某已离开户籍所在地已经2年以上,现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雁塔区丁家桥村生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诉讼费100元,全部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连同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张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惠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