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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锦平、王洁等与张继义、河南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锦平,王洁,张继义,河南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祥利,徐强,曾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1民初763号原告:高锦平,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原告:王洁,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张继义,男,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河南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五星乡五星村五组383号(豫南高中院内)。法定代表人:梁振东。被告:包祥利,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徐强,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被告:曾忠,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洁、高锦平以其与被告正在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祁怀志审 判 员  董晓明代理审判员  马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辰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