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左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皓申请执行杨文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皓,杨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皓,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0420****,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杨凯,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文勇,身份证号码15292119741024****,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某单位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王皓申请执行杨文勇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勇在中国银行00000154005******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文勇在中国银行00000154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