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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左执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皓申请执行杨文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皓,杨文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左执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王皓,身份证号码15292119800420****,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代理人杨凯,系内蒙古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文勇,身份证号码15292119741024****,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阿拉善左旗某单位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关于王皓申请执行杨文勇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杨文勇在中国银行00000154005******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文勇在中国银行000001540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6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自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