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1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湘文、吕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湘文,吕小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146-4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1-7楼。负责人曾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易昕,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肖杰,该行员工。被告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1栋1911室。法定代表人吕湘文。被告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麻溪铺镇麻溪铺村坳门头组。法定代表人吕小香。委托代理人刘长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湘文,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8号美域公寓15栋1203房,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6901194011。被告吕小香,女,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新建乡申家河村四组041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3197308095448。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湘文、吕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待取得新证据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湘文、吕小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撤回对被告湖南旭日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湖南金石锌业有限责任公司、吕湘文、吕小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11709.54元,减半收取为105854.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0854.77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刘朝晖审 判 员 许运清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依伦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