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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930号原告金某某,女,生于1968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7月1日,汉族,住宣汉县。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