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2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2民初930号原告金某某,女,生于1968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69年7月1日,汉族,住宣汉县。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仕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