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葆华与唐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葆华,唐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4执19号申请执行人胡葆华。被执行人唐彪。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葆华与被执行人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并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在房管局、车辆管理所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经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故本案目前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唐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季 磊审判员 韩战平审判员 吴建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慧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