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乔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3民初810号原告李XX,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被告乔XX,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职业农民,住海伦市前进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乔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大春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东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