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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沈雅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建明,沈雅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倪建明。委托代理人朱华祥,杭州市瓜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沈雅娟。再审申请人倪建明与被申请人沈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倪建明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不知情,2015年10月申请人去银行取款时,才知道因强制执行被查封,失去了上诉的机会。原审中借款5万元是事实,借款20万元的借条是沈雅娟伪造的,该借款上的签名非倪建明书写,因沈雅娟长期赌博外债很多,为了对付其他债权人,而伪造该借条(另案向公安机关报案)。倪建明要求沈雅娟当场、当庭、当面陈述:倪建明何时向沈雅娟借款,借条载明是“欠”,何时所欠。综上,20万元借款不是事实,本案应再审。被申请人沈雅娟提交答辩意见称:1.倪建明在一审开庭前收到法院的诉状和传票,其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法院在审理后会作出相应裁决,法庭又怎会不将判决书送达倪建明,其是收到判决书并自动放弃上诉权利的。2.倪建明向沈雅娟借款25万元是事实,20万元的借款也系倪建明亲笔书写。倪建明称沈雅娟长期赌博、伪造证据的说法系无稽之谈。倪建明所述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为何到现今,公安机关也未传唤沈雅娟。倪建明在2015年10月16日与沈雅娟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也证明了25万元借款是事实,不然为何会与沈雅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沈雅娟之前确有案子被法院执行,那是因为家庭生意长期亏损而对外举债,且现已将债务还清。3.在原审案件开庭前,沈雅娟丈夫多次打电话给倪建明,要求倪建明还款或当面协商还款计划,避免讼累,但倪建明一直未露面;且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何来现在要求沈雅娟当场、当庭、当面陈述之说。综上,倪建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沈雅娟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和解协议书一份,该和解协议书约定,倪建明应支付沈雅娟的案款250000元分期履行。根据双方陈述及沈雅娟提交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7月13日沈雅娟向本院起诉要求倪建明归还2012年9月8日、2013年9月1日分别向其借款的5万元和2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倪建明送达了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该案于同年8月4日开庭审理,倪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倪建明归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并通过挂号信向倪建明寄送了判决书等材料。2015年9月16日,沈雅娟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0月16日,沈雅娟与倪建明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倪建明应支付沈雅娟案款250000元,该款分期支付,若倪建明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沈雅娟有权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倪建明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证据副本、传票等材料后,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其在原审庭审中可以对沈雅娟的主张提出抗辩意见,但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沈雅娟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且其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亦对20万元借款进行了确认,现倪建明主张原审中20万元借款的借条非其出具,借款事实不存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倪建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倪建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严 樱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王啸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戚 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