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西伟、王成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西伟,王成义,陈庆根,刘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3027号申请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萌,该行党集党集支行员工。被申请人:刘西伟。被申请人:王成义。被申请人:陈庆根。被申请人:刘太杰。本院在执行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西伟、王成义、陈庆根、刘太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海龙审判员 邵全喜审判员 袁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灿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