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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安菊与徐元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安菊,徐元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21民初1264号原告徐安菊,女,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梁铭,安岳县镇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元佐,男,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安菊与被告徐元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