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叶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C}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2237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张翠仙,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甲。原告叶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翠仙、被告肖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起诉称:2008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肖某乙。由于婚前交往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与被告在生活方式、习俗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被告常因琐事对原告辱骂、威胁,也漠不关心孩子。原告与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于2012年1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起诉请求:一、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肖某乙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被告答辩称:1.原告陈述的均不是事实,原告出去三年没有回家,被告可以同意离婚,但要求抚养女儿,抚养费由被告自己承担;2.原告走的前两年被告都有寄抚养费给原告的,就第三年没有给了。原告叶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本,证明被告及婚生女儿的身份情况;3.结婚证,证明双方结婚登记的情况;4.裁定书、生效证明,证明原审法院的裁定已生效的事实。被告肖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三性均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这些证据来源、形式均合法,符合民事诉讼有效证据的基本特征,可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取名肖某乙。另查明,原告曾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同年6月23日裁定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予保护。但双方因夫妻感情纠葛,多年未共同生活,原告也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可视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准予。关于离婚后婚生女肖某乙的抚养问题,综合其年龄、性别、生活习惯等因素,本院认为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被告依法应承担抚养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的抚养费并无事实依据,金额过高,本院予以调整,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和抚养实际需要,被告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酌定为500元。为便于执行,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的抚养费宜一次性支付,总金额适当调整,确定为7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叶某与被告肖某甲离婚;二、女儿肖某乙由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肖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叶某抚养费70000元;三、肖某甲对肖某乙享有每月探望二次的权利,叶某应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婷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商银行,账号:2037,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及生效证明(由原案件经办人出具)。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