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厉茜与周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茜,周华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3332号原告:厉茜。委托代理人:许跃春。被告:周华军。原告厉茜为与被告周华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由被告周华军归还欠款46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周华军负担。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上半年,原告厉茜将其本人所有的浙G×××××号大众牌轿车(识别代码LFV3A23C5C3139483)出租给被告周华军使用,双方定期结算租金。2015年7月16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借用合同》,原告继续出借该车辆给被告使用,约定租金为每月7000元。但之后,被告未再支付租金。直至2016年2月4日,原告自行通过备用钥匙取回车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身诉讼权益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华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厉茜车辆租金462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诉讼标的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筱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