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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夏淑红、张庆仁 申请执行董伟光、甄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淑红,张庆仁,董伟光,甄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夏淑红,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庆仁,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董伟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甄云英,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夏淑红、张庆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甄云英、董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智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哲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富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夏淑红,女,54岁。申请执行人张庆仁,男,54岁。被执行人董伟光,男,38岁。被执行人甄云英,女,43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夏淑红、张庆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甄云英、董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智烽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赵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