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民初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红旗与王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旗,王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4民初571号原告李红旗,男,1968年12月14日生。被告王迅,男,1981年8月5日生。原告李红旗诉被告王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红旗诉称,2013年7月27日,被告王迅以做生意为由向他借款7万元,约定使用期限为两个月,并由杜云江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他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均拒绝偿还。故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他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知到被告应诉,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