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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2016.374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杰,王曦,王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杰,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王曦,儿童,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王喜龙。申请执行人李小杰、王曦与被执行人王喜龙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5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7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雪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单连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