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刑更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伍学华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267号罪犯伍学华,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渝四中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伍学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4月19日以罪犯伍学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伍学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2次、表扬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学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至2030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山中代理审判员 南洪会代理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