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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麦麦提依明.衣米提,米尔卡米力.麦麦提依明,库尔西旦.麦麦提依明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麦提依明.衣米提,米尔卡米力.麦麦提依,库尔西旦.麦麦提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麦麦提依明.衣米提,男,1965年1月6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莎车县。原告:米尔卡米力.麦麦提依明,男,1987年1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莎车县。原告:库尔西旦.麦麦提依明,女,1989年4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莎车县。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麦提依明.衣米提、米尔卡米力.麦麦提依明、库尔西旦.麦麦提依明与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麦麦提依明.衣米提、米尔卡米力.麦麦提依明、库尔西旦.麦麦提依明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麦提依明.衣米提、米尔卡米力.麦麦提依明、库尔西旦.麦麦提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余款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古丽美热代理审判员 古丽扎尔人民陪审员 努 日 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阿力米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