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郑瑞莲与赵洪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瑞莲,赵洪兵,樊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郑瑞莲,女,生于1970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白米乡黄金山村一社94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7006281286。被执行人赵洪兵,男,生于1969年2月12日,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羊石2组10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6902123575。被执行人樊秀英(曾用名凡秀英),女,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朱沱镇水渡滩村鲤鱼坝村民小组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205258765。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合江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郑瑞莲申请恢复执行赵洪兵、樊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赵洪兵、樊秀英应当支付归还申请执行人郑瑞莲借款本金35400000元和2014年全年利息5400元以及2015年1月起的利息(按未偿还本金月利率15‰计付),并支付、垫付的诉讼费用6120元,。由于被执行人赵洪兵、樊秀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郑瑞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合江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赵洪兵、樊秀英继续履行(2014)合江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瑞莲在发现被执行人赵洪兵、樊秀英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明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