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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2421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江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江才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421民初163号原告张建军,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江才,西藏索县人。委托代理人桑吉拉姆,系西藏拉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诉被告江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江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长 边巴卓玛审判员 普布拉姆审判员 孔 德 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边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