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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民终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江苏中江聚合物有限公司与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江聚合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1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五甲工业集中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包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武轶,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江聚合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海兴路385-1号。法定代表人朱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江聚合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开商初字第000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南通华新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韩兴娟审 判 员  蔡荣花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