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严永树、犹华清、犹明超与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永树,犹华清,犹明超,王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永树,男,生于1968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犹华清,女,生于1970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泉,四川省南部县陵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犹明超,男,生于1974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林,男,生于1963年4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邓武进,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严永树、犹华清、犹明超因与被上诉人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大轩、欧春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严永树、犹华清及委托代理人刘泉,上诉人犹明超,被上诉人王国林及委托代理人邓武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刘大轩审判员 欧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奕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