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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483号申请人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5)杭富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陆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397970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7270元、执行费58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杭州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在本院有多案,在诉讼过程中另案已查封了其名下的房产,现部分房产正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其余房产因涉及轮候查封及抵押暂不处置;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涉及轮候查封暂不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登记信息,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相关执行情况已回告申请人,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48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