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中执恢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意奔玛机械有限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江苏意奔玛机械有限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余安明,吕心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中执恢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当林,该××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意奔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华西路南、经十五路西。法定代表人余安明,该××经理。被执行人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陈秀琴,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安明,江苏××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心钏,工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担保公司)与江苏意奔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奔玛机械公司)、意奔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奔玛集团)、余安明、吕心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的(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意奔玛机械公司向安信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9647527.6元及违约金(9647527.6元乘以5%)、利息(以9647527.6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4日起以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安信担保公司有权对意奔玛机械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经十四路东、纬七路北侧、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淮C国用(2010出)第9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电设施装置等238项3588台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362万元和650万元范围内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优先受偿;意奔玛集团公司、余安明、吕心钏对意奔玛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268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88036元,由意奔玛机械公司、意奔玛集团公司、余安明、吕心钏共同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信担保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除本案抵押财产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抵押财产暂不申请评估、拍卖,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余安明、陈秀琴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抵押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商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惠更虎执行员 王新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小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