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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洋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财保8号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汊涧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王明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天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春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洋工贸有限公司怠于偿还借款和履行担保义务,于2016年0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洋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谷丰粮食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天洋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3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