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民终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陆小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陆小容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民终7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296号401房。负责人:何志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婷,系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小容,女,198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谢卫民,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李航宇,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英德市。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陆小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5)清英法民二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00元,减半收取为270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禺山支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可申请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永坚审 判 员 罗文雄代理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健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