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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肖贤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贤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393号罪犯肖贤艳,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年八月七日作出(2000)昆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贤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同案被告人樊孝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00)云高刑终字第1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十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一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二○一一年十月十日、二○一三年七月五日、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五个月、一年四个月、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贤艳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贤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30日至2016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审 判 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