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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金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13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英碧出庭支持公诉,被��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3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金某酒后无证驾驶贵HBZ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凯里市龙场镇华介村往湾水镇方向行驶,至凯里市龙场镇虎谷线2㏎+600M(凯里市龙场镇铜鼓坡村路口)处被查获。经抽取金某血样送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74mg∕100ml,属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身份证、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及查询结果;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及抽取血样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抽取血样登记表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贵警院司法鉴定鉴中心[2016]法毒检字第228号《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认为,被告人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八日,折抵刑期八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治国审 判 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杨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健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