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姚洪山诉刘晓明、常新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洪山,刘晓明,常新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888号原告姚洪山,男,1972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告刘晓明,男,1956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告常新惠,女,1956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洪山诉被告刘晓明、常新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洪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晓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金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