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森海林产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市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健、姬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森海林产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市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健,姬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639号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森海林产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勇,该公司员工。被告:芜湖市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陈曼曼,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和阗,该公司员工。被告:上海正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任金荣。被告:刘健,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姬静,女,1977年8月11日出生。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姬娜,系姬静的妹妹。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皖0202财保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市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90万股股权在19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原告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解除对上述股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市众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的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90万股股权在1900万元范围内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徐 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月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