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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049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