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1049号原告赵某某,男。被告周某某,女。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秋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