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更1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肖斌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899号罪犯肖斌,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4)台椒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肖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部分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斌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斌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吴益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