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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六化水业诉伊犁苏达沃特饮用水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六化水业,伊犁苏达沃特饮用水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2331号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六化水业,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经营者:郑东红,该伊香六化水业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XX,新疆怀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伊犁苏达沃特饮用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法定代表人:李泽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林,新疆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六化水业诉被告伊犁苏达沃特饮用水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伊香六化水业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喻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