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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621XXXXX、621XXXXX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XXXXX,行号:402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