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8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621XXXXX、621XXXXX账户内的存款20000元扣划至开原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507XXXXX,行号:402XXXX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