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洪建省与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建省,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洪建省,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柯双木、柯曾国,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洪诗民,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洪阿忐,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洪诗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洪诗民、洪阿忐、安庆市恒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